分布式数据库及其分布式数据库管理系统,根据许多因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,总的原则是分布式数据库及 DDBMS 必须是其数据和软件必定分布在用计算机网络连接的多个场地上。从应用需要或本身的特征方面考虑可将它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划分:
(1)按 DDBMS 软件同构度来分。当所有服务器软件(或每个 LDBMS)和所有客户软件均用相同的软件时称为同构型分布式数据库;反之,则称为异构型分布式数据库。
(2)按局部自治度来分。当对 DDBMS 的存取必须通过客户软件,则系统称为无局部自治;当局部事务允许对服务器软件进行直接存取,则系统称为有一定的局部自治。自治的两个分别是无局部自治和联邦型 DDBMS 或称多数据库系统。多数据库系统本质上是集中式与分布式的混合体:对一个局部用户而言,它是自治的,那么是一个集中式 DBS;对一个全局用户而言,则是一个分布式 DBS,但这个 DDBS 没有全局概念模式,只有一个由各局部数据库提供给全局允许共享的有关模式的集成。
(3)按分布透明度来分。分布透明度的另一个概念是模式集成度。若用户可以对集成模式操作不需要涉及任何片段、重复、分布等信息时,则这类 DDBMS 称为有高度分布透明(或高度模式集成);若用户必须知道所有关于片段、分配、重复等信息时,则这类 DDBMS 没有分布透明,没有模式集成度。当系统不提供分布透明,用户查询时必须指定特定的场地、特定的片段等信息,当然 DDBMS 可以部分分布透明(介于两者之间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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